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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9 14:24:44信息来源:点击:
各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内容
 
(一)申报范围:全市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均须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内容:参保单位及其职工2016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二、缴费基数核定依据
 
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7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核定。
 
三、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即2015年1月至12月工资总额;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即2015年1月至12月工资的平均数。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应按实际数额进行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于实行自治区级统筹,从2016年起缴费基数统一执行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申报,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申报。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申报。
 
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申报,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申报;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月缴费基数以退休人员月工资应发数或养老金总额为基数进行申报。
 
在2016年自治区和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各参保单位按照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0%作为缴费基数可以申报预缴。养老保险预缴费后结算时将按照自治区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结算,如有差额部分需进行补缴。
 
(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单位20%,个人8%;失业保险2%,单位1.5%,个人0.5%;医疗保险10%,单位8%,个人2%;生育保险0.5%,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按照行业类别确定,个人不缴费;大额医疗保险单位每月10元,个人每月6元。
 
    四、申报资料
 
(一)《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职工名册》(均一式五份)、《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一式二份),纸张类型为A4,同时报送电子表格;
 
(二)申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一式五份);
 
(三)参保单位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收入台帐、工资明细表(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分别制表、加盖公章);通过银行代发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现金发放的应提供职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以上资料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应与会计报表一致,数据不一致的,请出示相关证明资料和文字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及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机关事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进行申报时只提供已参保人员2015年全年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即可。
 
(四)参保单位如有职工在其他社会保险机构参保的,需提供职工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聘用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规定,通过劳务派遣的参保职工实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负责制。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劳务派遣员工分布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转账凭证及转账明细表等资料;
 
(六)破产、改制中和长期停产停业的参保单位,应提供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2016年1月1日后成立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只提供参保单月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收件清单,加盖公章一份;
 
仅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只提供上述(一)、(三)、(四)、(八)项资料。
 
五、缴费基数申报程序
 
(一)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携带U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五险合一经办窗口领取资料并拷取核定表和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等表格电子版。
 
(二)按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核定表》、《申报核定职工名册》、《代扣代缴明细表》等表格,并认真核对表中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关信息。
 
(三)参保单位提供的资料经五险合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的,打印《缴费通知单》并加盖核定业务章后,参保单位到地税进行缴费;未通过审核的,需补正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核定。申报资料除五险合一窗口留存档后,由参保单位按需求分送相关机构。
 
  (四)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所需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格式统一。以上资料中需提供复印件的,纸张均为A4规格。
 
(五)参保单位也可登录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入下载中心下载缴费申报电子表格等资料。
 
网址:http://wl.nm12333.cn
 
六、缴费基数申报规定及要求
 
(一)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由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事关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基数,是参保职工实现切身利益的根本。各参保单位要提高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申报审核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申报缴费基数,并对提交的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2016年1月份及以后新录用的职工以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本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五、七、十四条之规定,《申报核定表》、《申报核定职工名册》必须经参保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代扣代缴明细表》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采用公示方式确认的单位申报时相关公示材料须一并申报。
 
    (五)对于瞒报、漏报和不及时申报的参保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七、缴费基数申报时间地点
 
(一)各参保单位自接到通知后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进行申报。
 
(二)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自2016年1月6日开始至12月25日结束。
 
市直参保单位申报地点:集宁新区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1号楼三楼东侧301厅)
 
联系电话:8983202、898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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