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效能,减化工作环节,推动我市社会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效率,方便参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15年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统一登记、统一申报、统一征缴、统一稽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险合一”统一稽核实施范围
实施“五险合一”统一稽核管理后,市本级和旗县市区经办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大病医疗保险等险种稽核业务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稽核管理范围。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稽核由各级社会保险费稽核中心负责经办,基金对账结算仍按原来执行。
二、“五险合一”统一稽核内容和经办主体
实施“五险合一”统一稽核管理后,全市范围内的参保单位各险种稽核业务由各级社会保险费稽核中心统一稽核、统一经办,即: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参保人数统一变更、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统一核定、统一征缴、一表核定、统一社会保险稽核检查。
三、有关要求
实施“五险合一”稽核管理后,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等稽核业务的经办流程和业务表格,将按统一稽核要求重新规范。望广大参保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根据五险统一稽核管理稽核业务经办规范要求,尽快熟悉相关政策和经办操作,协助各级社会保险费稽核中心做好五险统一稽核后业务经办工作。
特此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